2023年8月15日,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检验报告》No:FA181500340034,显示从滕州市某超市抽检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灭蝇胺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为0.7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当日即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在进行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检验报告》所述长豆角剩余,且未发现含有灭蝇胺的农药。经调查,抽检批次长豆角是2023年7月17日从滕州市某蔬菜商行购进,共购进15.3kg,实际销售收入84元,无违法所得,且认可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小,无违法所得,并完全履行了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积极进行整改,符合《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供货商滕州市某蔬菜商行依法追责,其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产品货值较少,且完全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积极进行整改,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符合不罚、轻罚清单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对供货商依法追责,确保能追尽追,追查责任源头。该案避免了过罚失当、小过重罚等情况的发生,达到了行政处罚息讼的结果,做到了政治效果、执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法律适用
该案的法律适用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已废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执法示范点
民以食为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特别是销售量大、涉及面广的,可能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更高,更应当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进货台账管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按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免罚,不仅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更进一步地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切实做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对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有很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