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前,不少人都习惯囤一些零食路上吃,解解闷,市民施女士也不例外。今年8月31号,她来到港闸区欧尚超市采购零食,因为喜欢吃糖,于是,她就拿了一袋悠哈椰子糖。可是,旅途中,当她把糖拿出来和家人分享的时候,她却意外发现,这袋糖已经过期快两年了。
记者见到施女士的时候,她刚旅游回来没几天。她说,她是9月1号出发的,所以,前一天晚上,也就是8月31号,来到了港闸区的欧尚超市采购。从施女士保留的小票中我们看到,那天,她买了不少零食。
旅行途中,施女士拿出糖和家人分享,无意中瞥见了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0月12号。当时,施女士就感到奇怪,这糖的保质期怎么这么长?随后,她又看了一眼保质期,这才发现,原来,这袋糖早就已经过期了。
9月9号,施女士带着糖和那天购物的小票,找到了欧尚超市。她说,对于自己买到过期食品一事,超市并没有否认,也提出了一个处理的办法。
施女士说,她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施女士觉得,自己提出的要求超市赔偿她1000元的要求,合情合理。
采访当天,记者和施女士一起来到了欧尚超市,看到记者来,服务台的工作人员立即通知了值班经理,不过,等了20多分钟,值班经理才姗姗来迟。而看到有摄像机之后,这位值班经理当即就要求记者离开。
无奈之下,施女士只好自己和值班经理协商。大约十分钟后,她向我们反馈,超市已经赔偿了她1000元。
编后话:消费者索偿有法可依 过期食品莫再上架!
施女士说,记者离开之后,超市并未对她买到的这包过期糖果再做解释,沟通的态度也比较强硬,所以,虽然她得到了这1000元的赔偿,心里却并不舒服。我们想说的是,销售过期食品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消费者如果食用以后,身体出现异常,更是要承担责任。而在这件事上,施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有法可依,超市理应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超市更应该对自己售卖的产品严格把关,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